一名油罐车驾驶员,与一名司磅员相勾结,两人在过秤时,截留车上的化工物料万余公斤,并准备低价转卖给他人。最终,两人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刑。因不服一审判决,油罐车驾驶员提起上诉。近日,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,维持原判。 2012年12月2日晚,被告人陈某驾驶上海中石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油罐车,运送属于合肥某公司的化工物料异氰酸酯,在卸货时伙同合肥某公司司磅员郝某,截留该油罐车内的部分化工物料异氰酸酯。 随后,陈某将车开到了合宁高速肥东(南)服务区,找人将其截留的化工物料异氰酸酯卸下,并用其他两辆货车运走。据了解,他们共运走了异氰酸酯9400余公斤,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。 据了解,此前他们也用类似的方式,截留下2吨多异氰酸酯并拉走。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以2吨计其价格为32000元。被告人郝某于2012年12月25日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投案,并退赃款15000元。 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伙同郝某,利用郝某为司磅员的便利条件,共同窃取公司化工原料异氰酸酯11405公斤,价值182480元;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,且属共同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其中被告人郝某没有参与联系买家、事后销赃活动,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对其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郝某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 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:一、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。二、被告人郝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。三、被告人郝某退赃的15000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等。 实习生 李倩倩 王巧月 本报记者 刘晓平 原标题:司机司磅员合伙偷化工原料 |